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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价格
中央电视台的广告价格公开、透明,企业客户和广告代理公司可以登陆cctv.com网站或ad.cctv.com网站查看,或与中央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中心联系,索取广告价格表。
中央电视台所有频道的各个广告项目的广告价格,均由中央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中心审核定价。委托广告公司承包代理经营的栏目或项目的广告价格,也同样由中央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中心核准定价。
一、 部分广告资源因委托给广告公司承包代理经营,请企业客户查验中央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中心授予该代理公司的委托书(原件),并与该承包代理公司签订广告投放合同。
二、广告价格表由于篇幅原因,一般只公布30秒长度之内的广告价格,超出30秒以上的广告价格,为30秒广告价格与相应广告价格之和,例如:
45秒广告价格=30秒+15秒;60秒广告价格=30秒+30秒
三、投放各段广告时,如指定播出位置,则须按照一定比例加收费用,具体加价比例为:
指定 | 正一 | 正二 | 正三 | 正四 | 正五 | 正六 | 正七 | 正八 | 正九 |
位置 | 倒一 | 倒二 | 倒三 | 倒四 | 倒五 | 倒六 | 倒七 | 倒八 | 倒九 |
加价 | 20% | 16% | 12% | 8% | 5% | 4% | 3% | 2% | 1% |
比例 |
四、遇重点电视剧、临时活动或重要宣传活动等特殊节目,相应广告价格及指定位置加价比例广告经营管理中心将另行通知。
五、广告公司代理以集群形式播出的广告,30秒广告限播6个产品,价格为原价格加收65%;15秒广告限播3个产品,价格为原价格加收50%。
六、广告公司代理白酒类客户投放白酒产品广告,广告价格在各时段价格基础上按规定比例加收。白酒企业的企业形象广告不加收费用。
七、中央电视台各海外频道中,不能播出白酒产品广告。
合同签订
确定了在中央电视台的广告投放计划后,企业客户应通过其授权的广告公司,与中央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中心签订广告播放协议。
由于中央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中心实行分频道专业化的管理,与广告代理公司办理广告业务的部门有:
频道经营一科:负责黄金资源招标产品及CCTV-1综合频道,签约认购资源及栏目广告产品的销售与管理业务。
频道经营二科:负责除CCTV-1综合频道以外的所有专业频道的广告资源的销售与管理业务。
监播科:负责广告项目的价格、时长等基本要素的系统设定,广告结算合同的财务复核,广告播出版本的签定工作,并对已执行广告出具监播核查。
编播科:负责广告经营管理中心广告的编辑与播出管理。
审查科:负责广告经营管理中心各频道的广告审查工作。
客户服务一科/客户服务二科:与企业、广告公司保持日常沟通,负责广告代理公司的基本信息录入存档,《广告经营代理授权书》的办理业务。
中央电视台的广告播放协议,是在业务系统中自动生成的制式合同,因此,在签订合同之前,请广告代理公司提前完成投放企业、产品等的登记登记录入工作。登记录入工作在广告审查科完成。
其他合同签订的具体规定,请参照《中央电视台广告代理公司服务指南》。
广告审查
所有在中央电视台各频道中播出的广告,必须通过广告审查。
一、央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中心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央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中心广告审查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广告审查。
二、广告审查过程中,代理公司需按照《规定》要求,提供关于投放广告企业的资料和广告内容中必要的说明资料。
三、代理公司提供的广告素材音频、视频要符合中央电视台的播出技术要求,需提供数字beta带或高清带。
四、中央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中心的广告审查实行初审、终审审查制度,通过初审的素材48小时内进行终审,通过终审的广告素材方能播出。
其他广告审查业务的具体规定,请参照《中央电视台广告代理公司服务指南》。
广告播出
广告内容通过审查后,应签订广告播出版本合同才能播出,广告播出版本合同将在业务系统中确定具体将要播出的广告内容。广告代理公司执已签订的中央电视台广告播放协议,到监播科办理播出版本合同的签订业务。最后于编播科办理播出相关事宜。
其他广告播出业务的具体规定,请参照《中央电视台广告代理公司服务指南》。
付款
中央电视台严格执行“先交费,后播出”的原则。请各企业客户及广告代理公司在广告播出前全部支付播放协议款项。
我台目前的收款方式有两种:转账支票、汇款。
中央电视台收款账号:
单位:中央电视台 开户行:工商银行北京礼士路支行
用途:广告费 账号:0200003609088116975
地址:中国北京海淀区复兴路11号
电话:68509506、68507405
请企业客户和广告代理公司及时付款,不要耽误您的播出计划。
监播
一、 广告实际播出中如出现异议,中央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中心以第三方提供的监播记录作为广告播出与否的依据。
二、广告经营管理中心保存了中央电视台所有频道的监播记录,但一般只对未播出的或存在异议的广告出具监播核查。
三、广告代理公司对于已经付款、已经列入播出计划,但实际可能没有播出的广告,提出核查申请,经业务人员确认后,交广告经营管理中心监播科进行核查,并出具《广告经营管理中心广告核查报告》。
四、请注意,代理公司一定要在已经交款之后,并在广告计划播出后的3个月之内对有异议的广告进行核查,因为监播公司的图像资料只保留3个月。另外,实际播出时间与计划播出时间的差距在90分钟之内的,一般视为正常播出,按中央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中心的规定,将不再进行补偿。
补偿原则
一、时段广告提前或延迟播出90分钟以上,栏目广告提前或延迟90分钟以上播出,并出现广告价值下降时,广告经营管理中心可以给予补偿。
二、对已播出广告有疑问,广告公司申请监播核查的期限为自计划播出之日起3个月内,超过该申请期限的,即视为广告公司放弃相关补偿权利,广告经营管理中心不能给予补偿。
三、补偿方式分为补播和退款。如出现播出时间、播出位置发生变化,广告经营管理中心首先考虑补播,补播不能实现时,再进行退款。
四、广告补偿的原则为价值对等原则,即给予补偿的价值与出现错漏播情况的广告价值基本相等。
其他办理业务过程中的有关规定,请参照《中央电视台广告代理公司服务指南》。
请随时关注1118.cctv.com网站,广告经营管理中心的最新信息将及时奉上。
<script>var para_count=1</script>责编: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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